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数:0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社团受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成立登记、学期注册、年度审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四条  社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社团成员

第六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聘任等环节进行评议审核和指导。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负责社团的日常登记注册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日常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在职在岗教师(如有特殊专业需求可外聘指导教师,需分管领导同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1个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由指导单位选派,并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定期开展培训,定期组织活动。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八条  校团委、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组织能力突出。社团负责人要在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社团内各部门负责人由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是指通过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认定的学生组织,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并有1名专业的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聘任参照《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指导教师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织方式、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情况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级辅导员、所在学校团组织、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后报由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1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批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申请征得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需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初审后报校团委复审。

第二十九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即应建立财务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学校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思想引领。具备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三条  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校团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和社团学生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七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再由校团委报宣传统战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不单独建立网站,新闻发布在校团委网站。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星级社团评比活动,对社团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三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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