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 (草案)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以及重庆市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成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在学的全日制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五)有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搞好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五)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六)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期。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十六条 主席团候选人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要事项,主席团成员一般不超过5名,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聘任团委专职干部兼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团职权: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 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 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 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 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置学习部、纪检部、文艺部、体育部共4个部门,各部门设有部门负责人1-2名,学生会各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以及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和团组织指导。

第二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完善对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定期对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主席团负责学生会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决策以及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布置

(二)主席团制定本学年的工作计划,指导并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主席团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统筹、监督、协助分管部门工作,及时向执行主席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部门负责人根据本章程组织本部活动,及时向分管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及指导老师汇报工作的执行、开展情况

(五)全体工作人员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学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联系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委员会和同学,并带领其完成学生会布置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规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自愿为同学服务。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优入党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会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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